● 本报记者 乔翔
1. 风险管理:配资可能增加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,因为借款需要支付利息和本金。投资者应该合理评估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,并制定风险控制策略。
发展海上光伏是落实国家能源发展战略、拓展发展空间、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、推动产业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抓手。8月26日,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《上海市“风光同场”海上光伏开发建设方案》的通知。
《方案》明确,2024年启动首轮海上光伏项目竞争配置,规模不低于100万千瓦。首轮竞争配置项目作为上海市保障性并网项目,纳入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年度开发建设方案,由上海市电力公司保障并网消纳,鼓励投资主体按需配置储能。2025年,开展其余海上光伏项目竞争配置和开发建设。投资主体配套建设新型储能装置,出力不低于海上光伏装机容量的20%(额定充放电时长不少于2小时)。新型储能可通过自建、合建或容量租赁的模式实现,与海上光伏同步建成并网。
为实现上述目标,《方案》提出,打造“风光同场”海上光伏集群。聚焦上海市周边东海大桥、临港、金山、奉贤等已建、在建海上风电场址海域范围,以“风光同场”的模式进行海上光伏规划布局,开发建设百万千瓦级海上光伏项目集群。
《方案》要求,稳妥有序推进海上光伏开发。海上光伏纳入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方案,原则上通过市场化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主体和开发时序。严格控制项目用海面积,在满足行业设计标准前提下,单位兆瓦用海面积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用海面积控制指标。开发企业应做好海上光伏场址的建设条件、建设方案和接入消纳等分析。
《方案》中的重点任务还包括,优化廊道送出和电网消纳。立足项目周边电网的接入条件,通过技术经济性分析优选接入点和接入电压等级。光伏送出路由应做好与原有风电设施衔接,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路由方案,做到节约集约用海、集中统一送出。
强化生态保护和环境监测。严格按照政策要求避让各类禁止开发的敏感区域,海上光伏布局不得超过原有海上风电场址海域范围。结合原有海上风电环评相关资料,充分做好海上光伏建设的生态环境评价,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。
推进海上光伏技术装备创新。重点关注光伏材料研发、电池效率提升、施工建造能力、信息化智能化运维等方面技术创新,推动重大技术攻关和新型装备研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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